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10436号
申请人: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韩洼社区。
被申请人: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海尔大道中段西侧。
申请人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