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10436号之二
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韩洼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韫,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海尔大道中段西侧。
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10元,减半收取114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