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昊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8250号之一

原告:青岛昊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海尔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姜晓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昊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智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减半收取计4021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041元,由原告青岛昊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立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