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104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韩洼社区。
被申请人: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海尔大道中段西侧。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鲁0214民初1043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