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10288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海尔大道中段西侧。
原告***与被告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