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056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海尔大道中段西侧。
公司法人:姜晓阳,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与被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青岛水建集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洪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娇娇
法官助理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