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3146号
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936710。
法定代表人:左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汤口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255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为4451元,由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