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2506号
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左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航,***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上述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