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404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936710。
法定代表人:左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珠峰龙电瓶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55-2号5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4MA0YAE4M6J。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珠峰龙电瓶经销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向本院报告。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对该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等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认可本院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雷
审判员 王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