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亚锐衡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楷某某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7197号 原告: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楷***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约瑟夫·比勒贝克(MATTHEWJOSEPHBILLERBECK)。 原告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楷***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