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63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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