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63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