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39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四元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06月27日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27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8,914.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9.14元,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27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殷 超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