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470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6元,减半收取计49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