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9438号
原告:上海岩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50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16MA1JBJCJ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4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NRFQ90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241号附37号E企吧众创空间C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CJPG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岩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岩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岩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岩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岩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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