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诉上海舒丽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终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坚,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舒丽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廖振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贇,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盈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4元,由上诉人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27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耿斌
审判员  刘 雯
审判员  季伟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天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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