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与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1民初35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巨东诉被告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9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申盈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包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