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4212号之三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乔财权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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