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4212号之三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乔财权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