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421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属不可抗拒的事由,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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