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421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属不可抗拒的事由,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