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421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依法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