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994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跃,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奉贤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青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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