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昆明市龙华路121号
被执行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宿迁经开区富民大道300号
本院在执行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