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4939号
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广南意思桥水库。
法定代表人:朱贵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霄、王毅,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易。
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7元,减半收取2918.5元由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918.5元退还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崔光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义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