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沾益区龙华街道凤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家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28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和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沾益区龙华街道凤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组。
负责人:孙立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沾益区龙华街道凤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374985.86元,执行费26150元,被执行人沾益区龙华街道凤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组于2019年8月7日已履行123850元,下欠款项2251135.86元,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愿自行和被执行人沾益区龙华街道凤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组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再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328执4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宝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