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特45号
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和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672506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紫娟,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678706517J。
法定代表人:钟凤丽。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人钟凤丽,女,汉族,1976年11月27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凤丽共同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钟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凤丽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22日经麒麟区潇湘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作出【2021】麒潇调字第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凤丽共同支付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46560元,履行期限如下: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656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
二、若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凤丽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下欠工程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凤丽还需支付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下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
三、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凤丽自愿签订,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凤丽于2021年3月22日在麒麟区潇湘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签订的【2021】麒潇调字第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钟 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 莉
书 记 员 王雪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