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71号
申请人: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枫,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琦,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和易。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60643.3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60643.3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