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五法执字第6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海远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事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大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6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昆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范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