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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矿产品厂、枣*****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5342号 原告:新余市**矿产品厂,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鹄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63371635F 法定代表人:***,该厂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经济开发区台中路西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849774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台儿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台儿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矿产品厂与被告枣*****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余市**矿产品厂撤回对被告枣*****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00元,减半收取为7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150元,由原告新余市**矿产品厂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凌 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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