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542号
申请人:新余市**矿产品厂,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鹄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63371635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台中路西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8497744M。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矿产品厂与被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