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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3256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枣庄鑫***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台中路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辉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新庄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枣庄鑫***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辉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计751.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臻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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