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1602号之一
原告: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88号1幢14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42415695P。
法定代表人:***,销售经理。
被告:枣*****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台中路西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849774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遂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及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枣*****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账号9040********内的存款13977.6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保全费160元,均由原告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