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219号
申请人:新余市**矿产品厂,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鹄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63371635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台中路西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8497744M。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矿产品厂与被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矿产品厂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矿产品厂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矿产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