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5财保27号
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台中路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明巨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尖山村委会***老岩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巨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枣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枣庄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昆明巨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系本院所在辖区,故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属于本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枣*****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茜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