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特12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云南柏溢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拓东体育场3号门3楼。
法定代表人**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向富,云南柏溢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491号裁决一案中,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491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49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