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辉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民初4361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地矿测绘院职工,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屹***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南、高压走廊东(园内校内)C06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预付),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