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民初4361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地矿测绘院职工,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屹***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南、高压走廊东(园内校内)C06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预付),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