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2557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范国鹏。
原告**与被告上海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有效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庄 倩
审 判 员  陆望舒
人民陪审员  蒋雪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