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5258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晨晨,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季雅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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