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5民初22410号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袁俊发,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6元,减半收取计38.03元,由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一帆






书 记 员


叶若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