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财保8号
申请人重庆景域境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2886580G。
法定代表人孟畴,重庆景域境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4-9-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詹楚会,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景域境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价值7515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何昕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