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41363N。
法定代表人:詹楚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景域境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2886580G。
法定代表人:孟畴,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0106民初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履行地在北碚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