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3财保245号
申请人: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5号17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StephenGillham,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凤兰。
申请人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68408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2018年8月27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684089元的财产。
具体为: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在汉口银行长江日报支行04×××78账户的存款8684089元,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