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

***与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679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杜黄海,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晶。
被告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伯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菊云。
原告***诉被告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立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黄海、被告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晶、被告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陈、李菊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于2010年5月18日进入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该公司一直将本人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连续派遣至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12日因原劳务派遣合同尚未到期,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与***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并继续将***派遣至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28日,***与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期间两被告要求***自2015年2月2日起前往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实质等同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收到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按该通知的内容要求办理退工手续、领取劳动手册,但两被告却要求***必须先单方面提出辞职申请,才予办理退工手续,***认为两被告上述行为违法予以拒绝,致不能正常工作,取得正常收入。现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8,1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按每月3,812元计算,共同支付2015年2月2日起至***办理退工手续之日的延误退工损失,共同支付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的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人民币110,000元。
被告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不应作为被告,不同意***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并且我们之后也按照规定帮***办理了退工手续。***自2011年1月1日才进入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职期间所有的劳动报酬已支付完毕,不存在未支付的差额,不同意***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800元。该合同履行中,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日签订派遣协议,明确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对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年;***与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也于2013年5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用工单位变更为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12日,***再次与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35元或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严重违反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签署了该公司《员工须知》,该须知明确连续三个工作日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确认自2015年1月28日起未到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上班。
2015年1月28日,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通知***“于2015年2月2日起每天上午8:00前到公司报到。”审理中***自认接到以上通知后,去过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处,因该公司要求其辞职,又无司机岗位,更无办公桌,之后就再未去过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处上班。2015年3月2日,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通知***“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今,您在未向我公司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一直没有上班,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公司的考勤制度。请您务必于2015年3月6日前按照我公司要求办理相应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您无故未上班期间均将视为旷工。”相关快递查询显示,该通知于2015年3月4日签收。2015年4月30日,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未说明原因,一直未上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通知***自2015年4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已收到。2015年5月6日,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办理了退工登记。
2015年3月2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同支付延误退工损失、共同支付工资差额。2015年6月12日,仲裁委员会对上列事项作出裁决。***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两被告未起诉。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签署的《员工须知》中明确连续三个工作日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动者连续三个工作日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现***确认接到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28日通知后,去过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后再未去过;结合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相关通知内容,应当认为***存在连续三个工作日旷工的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时,通知***自2015年4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为***办理了退工手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延误退工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至于***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同工同酬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8,1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按每月人民币3,812元计算,共同支付2015年2月2日起至***办理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延误退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新能凯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任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的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人民币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立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