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920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920号
原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514057。
法定代表人:王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浩,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
法定代表人:陈锡平。
原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沈岳平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尤峥峥
书记员殷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