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初1758号之一
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王贞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志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iv>
在本院审理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28元,由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计晓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