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初1758号
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王贞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志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iv>
在本院审理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沪72财保2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075元。2020年10月19日,被告以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三个账户内被实际冻结的金额已超出裁定保全金额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XXXX银行XX分行和XXXX银行XX分行XXX支行人民币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依法对被告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后续资金汇入,导致发生超额保全情形。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部分银行账户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述账户的冻结:1、户名: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XXXX银行XX分行;账号:XXXXXXXX********;2、户名: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XXXX银行XX分行XXX支行;账号: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计晓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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