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初1758号之二
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王贞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志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iv>
在本院审理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沪72财保2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075元。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厦门泉广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075元及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计晓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