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鹏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689号
原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160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聪,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鹏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308国道桑梓店段北城商砼17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鹏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丹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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