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93室。
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4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18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建明、***对申请人在(2017)沪0101民初14026号民事判决中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即租赁费315,000元,诉讼费2,867.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9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建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明名下有号牌为豫BXXX**的车辆,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山西省太原市XX大街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的房产,号牌为晋AXXX**、晋AXXX**、浙AXXX**的车辆,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张建明、***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建明、***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与案外人共有,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建明、***名下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7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建林
审 判 员 朱 珮
审 判 员 王丽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宇锋
书 记 员 张敏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