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5民初249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奇、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97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汽车吊驾驶员。2020年5月13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首先,《工作手册》并未向原告公示,也未经过民主程序,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解除的依据。其次,被告对吊车进行收钩操作并未造成严重事故,也未对设备造成严重损害,更没有伤害他人,对被告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基于此,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严重违规操作,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如下: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汽车吊驾驶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自2012年2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5月13日,原告驾驶汽车吊在被告的客户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作业,原告在有人员站在吊车警戒线内的情况下收车。2020年5月26日原告在其自书的检讨书中承认“严重违规‘十不吊’安全区域有人进行操作,并且和安全员为了钢丝绳整改问题争辩和反驳,忘记了宗旨服务性的重要性,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后果是及其严重的”。2020年5月27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服务公约及实施管理制度,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对公司声誉及形象造成极大损害,依据员工手册第8.6.5.6.1条、第8.6.5.7条、第8.6.5.4条及服务公约及实施管理手册,给予原告辞退处分。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978元。经仲裁裁决,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1.被告提供的承包商检查记录表载明:1.上海腾发没依照维修部吊装代表王锡吉的要求及时对他们所属吊车小钩处钢丝绳进行前期整改;2.没有整改好的腾发吊车进入BACH现场进行作业;3.司机杨某带情绪的收车收小钩操作严重违反吊装安全规定,也危害旁人的人身安全,杨某工作态度不端正,安全意识薄弱。
2.被告处员工手册第三章中第8.6.5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确实,予以即时辞退,其中第8.6.5.6.1条规定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坏设备严重或伤害他人的;第8.6.5.7条规定从事任何等同于上述,可能或易造成有害后果的活动,原告对员工手册的内容已签字知晓并同意遵守。
审理中,原告确认根据汽车吊驾驶员操作规则,有人在吊车安全警戒线内时,不能进行收车。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原告在明知安全警戒线内有人时不能进行车辆操作的情形下仍进行收车操作,严重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至于原告主张该操作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坏设备或伤害他人,不符合辞退条件;对此,原告作为一名具备职业资格的汽车吊驾驶员,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应当知晓违反操作规范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不能以未发生实际严重后果来推定其行为的正当性,且被告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从事任何等同于上述可能或易造成有害后果的活动予以辞退,故本院对原告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97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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