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执监6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本溪东运车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某,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本溪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辽0504执2555号立案执行。因明山区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康平县人民法院(2011)康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32条第2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