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9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途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东30号2-6层及首层、狮岭大道东30铺11、12及2-6层。
法定代表人:周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灏驰,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苑妮,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7-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途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8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途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佘琼圣
审判员 金锦城
审判员 许东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丹